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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西三支一扶考试试题模拟(3)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05-04

1.【答案】A。解析: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共同诉讼又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书处罚。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者若干个当事人。本题中大华贸易公司和王经理因在同一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第二种情形,故大华公司和王经理是共同原告。故本题答案选A。

2.【答案】D。解析:“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3.【答案】A。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职务要件。即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3)事实要件。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4)因果关系要件。即损害与违法职务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A项符合四个条件。B选项是个人行为,因此不予赔偿。C选项是乙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D选项甲是因琐事将乙打成重伤,而非执行事务行为导致的重伤,故而排除。故本题答案为A。

4.【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故本题答案为B。

5.【答案】D。解析:具有法律人格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谓具有法律人格,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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