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议案和提案的区别
“议案”属于法定公文,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并要求人大会议讨论、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提案”是人民政协的专用术语,是指参加政协的单位或者委员个人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1、二者提出主体范围
第一是提出主体不同。不论哪一级的人大代表个人无权提,其中,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地方则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才可以提出议案。而关于“提案”,政协委员可个人提,也可联名提,人数不限。
2、立案方法不同。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提案”只要经过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便予以立案。
3、是法律效力不同。
“议案”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承办部门没有办与不办的选择,只有决定如何办,怎样办好。而“提案”没有人大议案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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