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1.组织领导。为了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人社局、县卫计局抽调人员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原则,共同完成体检工作。
2.体检对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71名时)。按聘用计划1:1.2的比例分类确定体检人员(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人数达不到招聘体检比例时,按实有人数进行体检。
3、体检时间、地点。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地点康乐县人民医院。
4、体检内容。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统一组织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示
对体检合格拟聘人员在康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取消选聘资格。
(八)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人社部门会同扶贫、财政部门发文审批。
(九)开展岗前培训
由县人社部门按规定组织就业扶贫专岗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及时安置上岗。由用人单位与就业扶贫专岗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七、考核管理
(一)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台账管理,考核工作由县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进行,聘用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岗位补贴的依据。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要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工作积极程度、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凡平时考核或年终考核不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向县人社部门提出建议,经审核后,取消服务资格,并停发岗位补贴;
(二)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一年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责任和相关保障。就业扶贫专岗人员聘用协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建立聘用人员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就业扶贫专岗岗位:1.入学、服兵役的;2.刑事犯罪的;3.终止就业需求的;4.不履行岗位职责的;5.由他人顶替上岗的;6.服务期满的;7.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8.经认定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就业扶贫专岗情形的。凡有人员退出时,用人单位应在当月月底前报告县人社部门,停止发放岗位补贴。就业扶贫专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空岗时,用人单位汇报县人社局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充,并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