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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减刑常见问题释义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12-18

三、获准减刑的,在减刑之前已经执行的刑期还算数吗?

答: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例如张三因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5年后,法院裁定减刑为15年,此时15年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那么之前执行的5年是不算数的,张三需要再被关押15年;

2.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的,已经执行的刑期可以折抵减刑后的刑期。例如李四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1年后获准减刑,减刑为3年,那么已经执行的1年是算数的,李四只用再执行2年即可以恢复人身自由。

四、减刑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五、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当满足减刑条件时,主刑减刑,政治权利仍然剥夺终身吗?

答:不是的,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六、附加刑能不能减刑?

答: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当附加刑独立适用时,一般针对的是较轻的犯罪、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性小,所以不用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进行改造,减刑适用于限制、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是考虑到这类人本身带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通过减刑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地改过自新,并且逐步的消除他们自身的社会危害性,按照这个立法角度上来说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减刑没有达到这个立法目的;当附加刑附加于主刑适用时,主刑减刑,附加刑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会做出更改,例如“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更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样列举式的规定是对主刑减刑后所依附的附加刑做出的变通措施,并不是对附加刑减刑。而且刑法中对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没有规定附加刑可以适用减刑,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附加刑也不能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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