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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之辨析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11-27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比较

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较大数额归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还;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较大数额进行营利活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为,即从A公用变为B公用。

【例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刑法规定如何处罚?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C.挪用特定款物罪

D.挪用资金罪

【答案】B。解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形。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表现为A公用变为B公用,而非个人使用;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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