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3)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
(4)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三、督促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适用范围: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二)督促程序的相关程序事项
1.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