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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宣告死亡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11-05

三、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经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撤销死亡宣告。

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或向民政局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注意一点,即只要配偶再婚过,哪怕撤销时已是单身状态,也不能自行恢复。

例如,甲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妻再婚,后其妻又丧偶,则甲被撤销死亡宣告时即使其妻单身,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

2.子女收养:合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无效。

3.财产继承:善意申请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适当补偿。恶意申请人:返还+赔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必返还。例如,甲被宣告死亡期间,其房产被其子继承,其子后又将房产以市价卖于乙,则甲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乙不必返还房子,由甲之子适当补偿甲即可。

四、课堂小结

1.本节小的知识点较多,注意在理解基础上识记,特别是其中一些时间节点的记忆。

2.对于宣告死亡的要件不需要死记硬背,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其核心要点和与宣告失踪的区别,并具化到实际案例中。

3.宣告死亡及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要侧重理解,可能会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察。

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1年

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

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

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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