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和无权代理。所以你看这两种行为当中是不是主体都是不合格的呢?所以这两个行为,他们的效率都是属于效力待定的。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主要是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等,你看这些情形,是不是就是说如果不是在当时那种情况下,当事人是不愿意去这么做的呀。也就是他们都是意思是表示不真实,所以这些行为的效力都是属于可撤销的。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内容不合法,当然,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但是你看其他几个:虚假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等,你看这些情形,他们不就是因为内容不符合我们的法律规范吗?所以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是因为内容有问题。
这个就是我们所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满足三个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如果主体不合格,就是效力待定;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就是可撤销;如果内容不合法,就是无效。所以同学们你们看,这样去记忆的话,是不是能够更加容易去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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