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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期限考点整理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06-28

(四)拘留

拘留即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但是刑诉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是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批准逮捕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在公安进行羁押,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30+7=37日。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对于(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对于逮捕的最长羁押期间为2+1+2+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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