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的居住区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情形: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五、逮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情形:应当逮捕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尚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可以逮捕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决定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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