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中公三支一扶
导航

位置: 三支一扶 >备考技巧 > 公基 > 法律 >

2018青海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辨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之异同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05-11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温馨提示:想获取更多三支备考资料,了解更多三支考试资讯,找到更多三支志同好友,获得更多三支课程请点击下方加群,同时还可领取下载备考手册PDF版

全国三支群:457198143 甘肃三支群:521311702 江西三支群:438514714 安徽三支群:416137257
山东三支群:347636760 吉林三支群:330642588 内蒙三支群:641410503 贵州三支群:374685784

更多省份群:点击添加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的共性在于客观均表现为“挪用”之行为,但在以下几方面存在着区别:

一是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属于职务性犯罪,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范围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管理人员,也就是对特定款物有调拨、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快捷入口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