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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海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辨析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之异同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05-11

二是两罪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了自己使用或者为了他人进行盈利或者非法所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其犯罪目的一般是挪作公用,是为了单位而用,比如挪用特定的款物用于改建本单位的楼堂馆所等行为。

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行为人如将特定款物用作个人使用,会按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二款之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三是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实施挪用特定款物,情节严重,挪用数额巨大,影响恶劣,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

四是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对公款的认定仅限于货币资金,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物资。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的款物,这些特定款物要求必须是专款专用,对于形式没有硬性要求。

以上即为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理论辨析,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认真学习,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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