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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能犯本身就是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类型。
以行为的实行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将犯罪未遂划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而不能犯的未遂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工具不能犯。如将白糖误认为是砒霜,借以杀人,属于杀人未遂;
2、对象不能犯,即犯罪对象不存在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或对犯罪对象的特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以致于不可能完成犯罪。也就例如,将男人误认为女人,实施强奸,属于强奸未遂;
3、主体不能犯。如行为人不知道在国外的妻子已经死亡,出于重婚的故意又与她人进行结婚登记,属于重婚未遂。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时候一般只会在判决结果中陈述被告人所犯何罪,而不会陈述该种犯罪处于何种状态,也例如一个人强奸未遂,判决结果中会陈述为“某某犯强奸罪,判处XXXXX”而不会说“某某犯强奸未遂罪,判处XXXXX”,这是因为犯罪未遂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不是定罪情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所以,对象不能犯肯定不会是无罪,而是有罪,只是鉴于其犯罪未遂的性质,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行为的实行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态。如甲用枪向乙射击,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枪法不准,未能击中乙,乙见状得以逃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