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在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地位是恒定的,即原告方是行政相对人,我们俗称的“民”;被告方是行政主体,我们俗称的“官”。“民”与“官”本身地位是不平等的,所以无法进行公平、平等的调解。由于“官”处于优势地位,所以“官”极其容易运用权力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例如威逼、利诱等,从而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但是,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因为这些案件灵活度比较高,可以进行适当调解。
四、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采取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过错推定,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由“官”(即行政主体)负主要举证责任,去自证清白,如果不能举证,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是因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本身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的,在举证方面,行政主体拥有更多的优势和便利条件,例如交警张三对李四进行罚款后,李四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关于罚款这一行政行为的证据就可以有监控录像、罚款的档案记录等,而这些东西都在行政主体手中,它要取得是较为容易的,所以在行政诉讼中我们让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考试中,可能会通过以下形式的形式来考察,比如:
【例题】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B.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为执行的原则
C.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则
D.审理行政案件注重协调的原则
【答案】D。解析: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故本题答案为D。
【例题】因交通违章被交警部门拘留十五天,李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对李某的拘留暂缓执行。( )
【答案】B。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起诉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对李某的拘留应当继续执行。故本题说法错误。
相关推荐: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诉讼法中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对比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