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后练习:
张三育有二子甲和乙。张三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甲继承。甲与丙结婚,并有一女丁。甲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后,丙接替乙赡养甲。乙未婚。张三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丁可代位继承
B.丙、丁无权继承现金
C.乙、丙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 AC。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甲因病先于张三死亡,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丁可代位继承,即可以代位继承甲的房产与现金。《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甲死亡后,由丙代甲赡养张三,丙对张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张三的房产与现金。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乙是张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乙可以作为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D错误。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本题中,甲先于张三死亡,虽然张三立有遗嘱,将其个人房产全部给甲,但是丁不能根据遗嘱全部代位继承甲的房产。该房产作为法定继承的遗产,由各继承人进行继承,乙有权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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