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事任免权
1.一委两院三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国务院总理——由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
3.国务院副总理——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
(三)法制监督权
1.宪法实施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法律监督——检察院。
(四)预决算报告、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1.审查和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编制和执行——国务院。
(五)建置与区域划分

(六)紧急状态
1.全国、部分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省的部分范围——国务院;
3.紧急状态的宣布——国家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