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机构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构成,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秘书长组成
3.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全体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4.国家主席——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构成。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6.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二)国家机构的任期
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的任期均为五年,但下列人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监察委员会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国家机构的职权
(一)立法权
1.宪法、基本法的制定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非基本法的制定;宪法、法律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的制定——国务院;
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国家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