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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上海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婚姻关系的效力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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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试中常常出现关于婚姻法的题目,由于婚姻法的婚姻效力的情况比较多,所以很多学员会出现对于效力的认定弄不清楚的情况,现在就事业考试中的婚姻效力进行简要分析:

一、练习题:

甲隐瞒自己曾因犯罪被叛过刑的事实,与乙登记结婚。婚后乙得知甲的犯罪前科,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甲的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婚姻关系可撤销

B、甲在婚前有故意欺骗乙的行为,婚姻关系可撤销

C、如甲与乙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法院可判决其离婚

D、法院应支持乙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答案】C。解析:《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所以如甲乙夫妻关系破裂,可以判决离婚,不属于离婚赔偿的情况。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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