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防卫过当及其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切记: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
3.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构成条件有:
(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
(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
(3)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
(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伤及无辜”)
(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舍小利,保大利)
以上内容希望大家认真理解记忆,尤其是要准确理解给大家加重标注的重点知识,以备考试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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