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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西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认定分析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03-23

二、行政诉讼中对于具体执法者是派出机构时的“被告”确定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内涵。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实际上,行政诉讼就不是一种行政体系内部的解决民与官关于行政执法纠纷的解决方式,而是寻求司法机关救济的形式。究其本质,对于行政诉讼,我们可以理解为“民告官”。

而当派出机构并不每次都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下面我们仍然以公安派出所为例,展现一道试题。

居民王某因为行政违法,被某县某乡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600元。王某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为被告。

A. 县公安局 B.县政府 C.乡政府 D.乡派出所

本题答案选A。这里就不是D乡派出所了。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而派出所的权限是:500元以下罚款及警告。而行政处罚不属于派出所的权限,故这时只能以“县公安局”为被告。

反之,如果王某对罚款600元不服,则应以派出所为被告,这个时候不是以500元为权限,而是以“罚款”为权限标准。相应依据如下:《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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