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接受赠与:纯获利益行为
【解读】祁同伟给市长送红包,结果把红包送给了市长儿子,临出门的时候看见市长夫人怀孕了,于是又送给腹中胎儿一个红包,此时胎儿可以接受赠与,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3.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解读】没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只具有继承权、受赠人的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定解除条件):(1)出生时死体,自始不存在。(2)出生时活体,自始存在。
例:武大临死前立遗嘱,给弟弟武松10万元,给小潘8万元,给小潘腹中的胎儿2万元。小潘给胎儿起名为小庆。之后,武大去世。遗产的处理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小庆如果出生时为活体,那么由小庆继承2万元。
(2)小庆如果出生时为死体,2万元归属武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潘继承武大的2万元。
(3)小庆如果出生后活了3分钟之后又死亡,2万元归小庆所有,但小庆又死亡,那么由小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母亲小潘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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