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其中法律知识是重点内容,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汇总了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复习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每个考生的三支一扶考试。温馨提示:想获取更多三支备考资料,了解更多三支考试资讯,找到更多三支志同好友,获得更多三支课程,请点击下方加群,同时还可领取下载备考手册PDF版:
| 全国三支群:426286813 | 甘肃三支群:521311702 | 江西三支群:438514714 | 安徽三支群:416137257 |
| 山东三支群:347636760 | 吉林三支群:330642588 | 内蒙三支群:439631780 | 贵州三支群:374685784 |
长期以来,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缺乏纲领性的基本逻辑,此次《民法总则》的出台,是编纂民法典的关键一步,对于整个民法体系的确立具有基础性意义。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立法技术原因,自1999年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部法律所规定的两套规则双轨并行,然而,《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的重复甚至矛盾。 直至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两套效力规则进行整合,剔除矛盾,制定了统一且更为完善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
一、欺诈、胁迫。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