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民法总则对效力规则的统一:相对无效
《民法总则》第148条至第150条将欺诈和胁迫的法律效果统一规定为相对无效(可撤销)。关于欺诈、胁迫情形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定,《民法总则》在实质上与《合同法》达成了两轨一致,并且赋予了被欺诈、胁迫单方行为人选择让法律行为继续有效的权利,剔除了欺诈、胁迫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与单方行为人权利不对等的矛盾。《民法总则》制定了更为完整的欺诈和胁迫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对当事人意思自决的保护。
二、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民法总则中第151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亮点:民法总则对“乘人之危”及“显示公平”情形的合并通过吸收过去乘人之危的概念和界定范围,从主、客观要素两个方面完整地构建了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此举不仅兼顾了意思自治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也为法官判定显失公平提供了更明晰的指引和依据,并且以整合效力规则的方式解决了原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个制度双轨并行所引起的矛盾。
相关推荐: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