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
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
①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事业单位考试中,考查犯罪主体这部分的知识都是考查记忆性的,都是以理论为主,考查方式单一且较为简单,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考试中具体的考法;
试题展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承担的刑事责任有: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C.故意决水,制造水患 D.拐卖妇女儿童
【答案】B。解析:《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规定,本题答案选B。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