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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质权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8-01-02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题:1.王某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向乙借款 10 万元,王某以自己的汽车设定质押,于 2014年 2 月 1 日签订抵押合同,并于 2014 年 3 月 1 日交付,则乙取得抵押权的时间为( )。

A.借款合同成立之时 B.质押合同生效之时 C.质押物交付之日 D.合同备案之时

本题答案为C。质押权从交付之日起成立。通过此题可以发现质权的题目基本以要件的考查为主,把握好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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