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 立法权,自治区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需备案,但是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或自治区常委会批准,由省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 变通权,经国家相关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对国家机关制定的命令和决议,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能实施,可以做变通。
3.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自行本区域的教育(内蒙古自治区较早实行高中义务教育)、科学、文学、卫生体育事业等等。同时也能发展本民族文化。
4.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可以对外开展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比如内蒙古自治区的满洲里和二连浩特市,开展边境贸易,享受国家的政策。
5.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自己的公安部队。
6. 使用本民族语言,(内蒙古户籍人身份证上多了一排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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