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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西三支一扶政策待遇

2017-03-17


三、福利待遇

(一)“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国家补助每人每年2.5万元,自治区补助标准待研究确定后另行公布),享受500元的交通补贴和相应的社会保险(五险)。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每月发放不低于600元的岗位津贴,落实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措施。

(二)从2016年起,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委托所在市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手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每年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会为在岗和新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以及与用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平等的相关福利待遇。

四、政策措施

(一)“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证》),凭《服务证》享受中央、自治区有关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创业、报考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聘的各项政策。

(二)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根据桂人社发〔2011〕80号、桂人社发〔2011〕155号和桂人社发〔2013〕40 号文件:①市、县(市、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或一定职位,招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②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核准后,可以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并在所聘的岗位上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③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为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三支一扶”支医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愿意,单位同意,在县范围内可直接聘用为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不再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考试,管理按照乡镇卫生院现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用人新机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享受在编人员相应待遇,服务年限计入工龄。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可参加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考试。其中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一年服务期满后,由服务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服务证》,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五)“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六)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请向教育部门咨询)

(七)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户口可由指定机构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原籍。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具体事宜可登陆广西“三支一扶”网查询政策或向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电话咨询。

联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通讯地址: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南楼317室

邮政编码: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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