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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农村:想做设施农业相关项目该如何拿地?

吾谷政策 2017-12-28

4.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设施农用地使用流程

1.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2.用地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用地注意事项

1.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2.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3.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

4.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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