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以后,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地,但没有规定家庭个别成员将农业户口迁入设区的市成为非农户口以后,是否继续在原家庭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此问题引发的纠纷,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所体现的立场进行处理,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已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的原承包人已属城市居民,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员),不应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耕地抛荒,不能收回承包地
问:我在东莞务工,现在老家只有两位70多岁的老人,家里承包地抛荒部分由他人代耕。请问,发包方能否收回我家的承包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等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除非是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或提前半年自愿书面交回承包地,否则,发包方不得以其他借口收回承包地。
03 未二轮延包的农户,有承包权
问:我们村目前有些外出务工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现在主张继续承包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是否要支持他们的要求?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04 跨村组互换承包地,要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