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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担保物权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12-22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

《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

(3)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重要考点之二:留置的条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加工承揽、运输、保管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牵连性) ——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5.可以约定排除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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