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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担保物权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12-22

重要考点之二:抵押合同及流押条款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重要考点三: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非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抵押权人不能行使“保全请求权”,但可以就抵押人因此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等优先受偿。

(二)质权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重要考点之一: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重要考点之二:质权的设立(总结)

1.动产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交付 = 质权产生(强制公示)

不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2.权利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登记 或 交付(有价证券能交付的交付)

不登记或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1)有价证券出质: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书面合同 + 交付或登记)

A 设立: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不能交付的,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B 记载: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质应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以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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