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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行政行为之设定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12-14

三、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这些规定,考试中以直问直达的形式考察,题目难度并不大,但很多考生记忆不准确导致做错题,因此笔者将这些规定总结为以下表格,以期考生能够对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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