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观:具有防卫的意识。即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防卫,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要排除防卫挑拨、互相斗殴、和偶然防卫。
(四)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而紧急避险的对象是不得已损害了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甲追杀乙,乙躲避不及,看见路边有一辆未熄火的摩托车,遂骑上摩托车逃跑了。此例中乙是侵害了摩托车主的合法权益,故成立紧急避险。因此,防卫对象也是区别紧急避险的最主要的构成要件。
(五)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要损失,即手段要适当。若超过了限度,则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入室盗窃,主人乙回家后,当即要将甲抓住,在此过程中将小偷失手打死。由于小偷只是侵犯了乙的财产权,但是乙却侵犯了甲的财产权,手段明显不当,因此成立防卫过当。
三、特殊的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即取消了防卫限度的要求。因为不法侵害人的行为随时会造成受害人的重伤或者死亡,因此不认为防卫的手段是不适当的。
相关推荐: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抢劫罪与抢夺罪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三支一扶考试网,了解三支一扶考试时间、三支一扶考试内容.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