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修正案:“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
第18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19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20修正案: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
第21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
第22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
第23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24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25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26修正案:“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28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30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31修正案:增加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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