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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龙江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7-06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1)检查;(2)通报;(3)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1)通报;(2)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4)纪律处分。

8.问责决定的作出: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9.问责决定的执行

(1)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2)通报备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3)书面检讨,深刻检查: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4)通报曝光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10.问责的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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