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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海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物权中的重要考点-善意取得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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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一直是考试中,法律部分的一个重要考点,今天一起跟大家来梳理一下善意取得这个知识点。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 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 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善意取得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转让人(卖家)是无权处分人,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2.受让人(买家)是善意的;3.受让人以合理价格转让购买;4.完成了物权变动,即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完成。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才能取得物品的所有权,但是善意取得并不是万能的,《物权法》第107条,告诉我们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除此之外,盗赃物也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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