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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民事行为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4-24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

因内容显示公平而实施的行为。

同时在记忆此部分知识点时,仍需注意配合《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记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变更或可撤销原因时起,超过一年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归于消灭。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但纯获利行为除外;

因意思表示不自由而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包括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行为。

对应题目来看。

例:下列民事行为有效的是( )。

A.乙嫁给甲,因为甲告诉乙自己身患绝症,只有三个月的寿命,唯一的心愿就是结一次婚

B.甲乙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甲为乙每周提供一次性服务,乙每月给甲3000元

C.甲(9岁)独自用自己的压岁钱1500元购买了一辆高档自行车

D.甲欠乙5万元赌债,写了一张欠条给乙

本题答案为A。不难发现,选项BCD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BD选项是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C选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A选项中,甲乙二人作为主体,年龄、精神状态合格,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违法事由,因而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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