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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龙江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4-12

(一)概念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损害债权人的债权。(3)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权利的行使

1.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

2.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行使的效果

1.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

2.处分行为效力: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

【习题演练】甲为了购买摩托车向乙借款60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经乙多次催促,甲仍未偿还债务。甲为了逃避债务,将作为其唯一值钱财产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于知情好友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行使撤销权后,取回摩托车归甲所有

B.乙不能直接向甲主张撤销其出卖摩托车的合同

C.乙可以通过法院主张撤销权

D.乙行使撤销权后,取回的摩托车归乙所有直接抵债

【答案】ABC。解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返还自债务人处受领的财产。所以,ABC选项正确,乙行使撤销权后,摩托车所有权仍然归甲,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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