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的三个例子,在找出原因之后我们可以做初步的判断,例1和例2停下来的原因是客观的,所以这两种情况就属于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中的一种。而例3不能继续犯罪的原因是主观的,那就只能是犯罪中止。但对于犯罪中止来说,不仅要主动放弃犯罪,还必须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否则不能成立中止。比如,例3的甲把乙送往医院的途中,因为堵车3小时,最后乙还是死亡了,甲就不能成立中止,而成立犯罪既遂。
三、当对未完成形态有了初步判断之后,如果是客观的原因停止下来的,那就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着手之前叫犯罪预备,着手之后叫犯罪未遂。
着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犯罪节点。通常认为,着手是让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一种紧迫的危险状态。比如说用刀杀人,一定是刀要砍下去的那一瞬间才是着手;在杯子里投毒杀人,一定是被害人拿起杯子将要喝的瞬间是着手。正确界定着手对于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区分就非常重要了。
针对上述的例1,甲还在去乙家的路上,并没有让乙的生命安全处于紧迫的状态,因此甲并没有着手,属于犯罪预备。针对例2,甲已经开枪了,让乙的生命处于危险的状态,甲已经着手了,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这三个步骤,在做未完成形态的题目时就会减少错误率。但需要注意一点,原因一定是和行为停下来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能算作原因。比如:甲的父亲病重,想提前继承财产便决定弑父,刚拿起针管准备给其父亲注射毒药的时候,一声巨雷响起,甲吓了一跳,针管掉在地上,甲捡起针管想到杀父毕竟是大逆不道的一件事,便放弃了。在这个案例中,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甲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打雷,属于客观原因。其实不然。导致甲最终停下来的原因,是甲自己觉得杀父是大逆不道的,这是主观的原因,应当属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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