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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南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合同法考点解析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3-28

第64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务的,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务或者履行債务不符合约定, 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第65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2.张三于情人节向甲鲜花店购鲜花,要求送给女朋友李四, 甲因当天购量巨大向张三提出由其子公司乙鲜花店送货, 张三同意。 问如果鲜花有损毁, 李四能否提出赔偿请求? 能否要求乙赔偿?

答:不可以。本例中虽然约定债务人(甲鲜花店)须向第三人李四完成给付义务,但基于债的相对性, 李四并不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 只有合同当事人张三有权请求。

甲鲜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而第三人李四无权请求甲鲜花店承担违约责任。 同理, 合同当事人为张三和甲鲜花店, 不论第三人是否履行, 合同责任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甲鲜花店)承担,而不能由第三人乙鲜花店承担。此即责任的相对性。

( 3 ) 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121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例3.张三向鲜花店甲预定999朵玫瑰,要求其在情人节当天将鲜花送往李四住所, 后在鲜花店欲送花时, 隔壁乙花店嫉妒其生意兴隆, 将玫瑰花根部破坏, 以致李四收到了毁坏的玫瑰花, 问甲店能否以乙店过错为由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可以。违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违约行为,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基于债的相对性,合同关系仅仅约束合同当事人, 合同责任仅仅由当事人来承担, 第三人过错不是当事人在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 因此, 甲店应该首先承担违约责任, 然后可以向乙店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 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另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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