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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西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遗产的处理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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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中,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重要考点。而关于遗产的处理与债务的承担,也是我们需要了解与掌握的。

一、继承的开始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来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动范围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二、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合法的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由母亲代管。《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下,各继承人之间应该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与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的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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