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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刑事诉讼简易程序考点解析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2-08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不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试题演练】

小西,16岁,是某残疾儿童学校的职工,因为涉嫌盗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小西的辩护人老王认为小西并为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是( )

A,辩护人老王认为小西无罪 B,小西是某残疾儿童学校的职工

C,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D,小西是未成年人

【答案】A。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故本题答案选A。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实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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