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所以在考试当中,出题人喜欢把它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联系起来考察,那么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只有罚金才是刑罚,而罚款则是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关于罚金的裁量原则,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关于罚金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罚金”的缴纳方式特别增加了“延期缴纳”一项,而过去多有减免缴纳,这意味着国家在罚金的处罚力度上比过去更加严格。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出题人比较集中于考察第3和第4点,因为三和四的对比差别主要在于“领导”一词。例如:
判断题1.王某,为某市政府工作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后还可以继续任职。
解析答案:错误,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后不能在国家机关担任任何职务。
(三)没收财产
概念和内容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关于没收财产,出题人最爱考察的是它的范围。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收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