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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考试内容-公基:刑法中经常易混罪名之区分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7-01-16

二、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本质区别: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使其无法反抗。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

具体分析:

1、暴力情形。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实现。具体区分:抢劫罪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要求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只要求达到使对方心理恐惧即可。

例、甲是中学小霸王,在放学路上,扇同学乙一耳光,乙嘴角流血。甲对乙说:“怕不怕,怕了就给点钱。”乙害怕,认为惹不起甲,便给钱。甲成立敲诈勒索罪。当然,若甲扇一耳光后拿把刀声称不给钱就捅死你,乙的恐惧已经达到被压制反抗的程度,则甲已构成抢劫罪。

2、胁迫情形。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可以通过胁迫手段实现。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以暴力相胁迫;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既包括暴力胁迫也可以包括以其他方式相胁迫。当二者都以暴力相胁迫时。二者区分在于:抢劫罪中,以暴力相胁迫达到剥夺对方意志自由的程度,基于此,行为人强取到财物;敲诈勒索罪中,以暴力相胁迫未达到剥夺对方意志自由的程度,对方是基于有瑕疵的意志而交付财物。行为人如果给予对方一定选择自由,对方权衡后,基于恐惧心理给付财物则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表面上让对方选,实际对方没得选,只能给钱,则是抢劫。

试题练习: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约到某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让丙赶紧筹集3万元钱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的时候丙筹集到3万元到指定地点。乙取得前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对甲乙的行为性质属于( )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将丁邀至一家游乐场游玩,乙谎称丁被绑架,但实际上甲乙二人既没有绑架丁,也没有剥夺丁的人身自由,所以甲乙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本题中乙通过电话向丙发出了威胁,此种胁迫没有达到剥夺行为人意志自由的地步,所以这不是抢劫,而是敲诈勒索。故本题答案为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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