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这种承认汉法,设立南面官的做法,实际上是对先进封建文明的肯定和保护,并促进了契丹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度,有利于民族融合。
4.元朝
制度:行省制度。元朝是我国疆域最辽阔的朝代,民族众多,为加强对广阔疆域的有效统治,元实行行省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为全国行政机构,管辖大都及山西、山东、河北。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或“省”,由中央派官吏管理。
意义:更有效的管辖疆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我国疆域版图的基础。
5.明朝
制度:废丞相,设三司。在中央废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
在地方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管理民政、财政,设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刑法,设都指挥使司管军政,合称三司。
意义:在中央,废除相权,加强皇权。在地方,削弱地方权力,三司直接受命于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6.清朝
制度:设军机处。雍正时期设立军机处,军机处由皇帝选派亲信组成,军国大事完全由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记录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
意义:军机处的设置,使得皇权进一步加强,是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皇权达到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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