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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社会体系(3)

2016-01-06

2016年三支一扶考试大部分省份考公共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称为“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新农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基金筹集规则

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五百元五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一半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三十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待遇和领取条件

(一)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五十五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养老金的领取条件

年满六十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六十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十五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十五年;距领取年龄超过十五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十五年。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一、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及申请程序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十六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农村五保申请程序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五保供养的内容及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三、农村五保供养的方式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五保遗产是否属于可继承遗产

【案情介绍】吴某因招郎(作上门女婿)到富垭村七组落后户,于1979年将其生母万某迁户与自己同住。1982年,万某经人介绍与富垭村七组村民张某同居,形成事实婚姻。万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吴某对两位老人给予照料和帮助,尽到了赡养、扶助义务。1990年5月,张某将其在1978年所购买的房屋以万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1994年万某去世后,吴某仍然尽到了对张某的赡养、照料义务。1995年,富垭村七组为使张某老有所养,为张某办理了“五保”手续。在“五保”期间,张某共领取了600元的“五保金”和优先考虑“五保”户的150元救济款。富娅村七组还以其他形式给予张某一定的帮助和照料。1998年正月,张某去世,富娅村七组用张某的存款为其办理了丧事。此后,富娅村七组以6000元的价款将张某遗留的房屋出售给他人。吴某以自己与张某已形成了继父子间的扶养关系、系张某的遗产继承人为理由,向富娅村七组索要售房款未果,遂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富垭村七组返还6000元售房款。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本案中,吴某在其生母与其继父张某共同生活后,一直给予张某生活上的照料、扶助,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了继父子间的扶养关系,吴某对张某遗留的房屋依法享有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富垭村七组给张某办了“五保”手续,并给张某以生活上的照顾,且办理了张某的丧事,虽然应当分得张某的部分遗产,但不能以此剥夺吴某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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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三支一扶历年考试试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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