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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农业农村知识之农村工作实务(5)

中公教育 2016-08-11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农业农村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第五章 农村工作实务

第二节 农村矛盾纠纷处理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观念冲突、社会变革带来的效应,导致了矛盾主体的增加,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广泛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村官,从事农村工作,非常有必要对上述问题做一个详细的探讨,为工作做好准备。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特点

1.矛盾纠纷的多样性

2.矛盾纠纷的涉法性

3.矛盾纠纷的群体性

4.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5.矛盾纠纷的激烈性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

1.利益调整带来的问题

2.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催生矛盾隐患

3.干群素质偏低

4.基层组织建设薄弱

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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