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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农业农村知识之农村工作实务(1)

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 2016-08-04

【导语】三支一扶考试中的公共基础知识点很多,中公三支一扶考试网为考生们提供公共基础知识之农业农村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助力考生顺利三支一扶考试。

第五章 农村工作实务

第一节 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计划生育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后,为适应客观环境和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自觉地在全社会采取的调节生育行为的总称。即在公民中实行有计划的控制生育,实现人类繁衍的计划控制。包括节制生育以降低人口增长、鼓励生育以促进人口发展两个方面。

实行计划生育,是民族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建设、民族的兴旺,是一个带有全局性的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口发展速度过于快速的国家,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计划生育指的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发展速度。

二、计划生育的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性质和我国的人口状况决定的,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对我国实现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2.有利于劳动就业。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

三、计划生育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3.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法共47条内容,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

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4.前卫生部颁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标准》,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同上位法相违背的情况下,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制定的在本地方适用的计划生育工作的规章、政策等。

二、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村民委员会的特点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的特点:
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
(三)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1.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2.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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