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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罢免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直接选举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3.“双过半”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4.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5.差额选举原则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为村委会选举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原村委会完成工作移交后解散。
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
(2)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登记的参选者名单,处理关于村民名单的异议;
(4)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投票方法;
(6)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和建立选举档案;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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