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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和工作原则
(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1.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下列原则设立:
(1)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
(2)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3)有利于社会管理的原则
2.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村民小组的设立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要由村民小组会议选出小组长。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选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1)村民小组长的任职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组村民;在本组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威望;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带头勤劳致富;热心为本组村民服务。
(2)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与法令。
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并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村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负责召开小组各种会议和组织全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组织本组村民积极开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对村级财务、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
参加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积极参政议政,对村里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1.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拥护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
(3)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三年内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因违法违纪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无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拒绝依法纳税等行为。
(4)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一定议政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强的市场经济观念和开拓创新的精神,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能长期在本村工作。
(5)道德品质好,群众威望高,廉洁奉公,为人正派,处事公道,作风民主,善于用民主、示范、服务的办法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自觉维护稳定和团结,创造性的做好本职工作。
(6)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文化水平高,能胜任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选举期间无贿赂或威胁选民,伪造选票或者阻挠、干扰、妨碍、破坏选举等行为。
2.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3.村民委员会干部的岗位职责
(1)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岗位职责
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和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负责召开并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
负责起草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并提交村民讨论、村民会议及负责这些制度的执行。
负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负责村务公开工作。
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工作和向村党支部报告工作。
领导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负责制定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检查督促应该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的其他工作。
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
(2)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的岗位职责
协助村民委员会主任工作。
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或外出时,由主任授权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或行使由主任行使的职责。
向主任提出工作建议和汇报自己分管的工作情况。
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
(3)村民委员会委员的岗位职责
向主任、副主任汇报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
做好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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